雅居路(曙光路-洞井路)工程-曙光路至福利路段照明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发布于: 2024-08-26 15:16

长沙市雅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雅居路(曙光路-洞井路)工程-曙光路至福利路段照明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雅居路(曙光路-洞井路)工程-曙光路至福利路段照明项目

2、项目概况:对雅居路(曙光路-洞井路)-曙光路至福利路段照明项目设施进行采购,包含13米LED单臂路灯、13米LED双叉路灯、电力电缆、CPVC电力套管、连续缠绕DBJ管、路灯基础、电缆接线井砌筑等照明设施的采购、安装,并负责用电手续和照明设施通过长沙市城市维护质量监督中心验收且移交路灯维护部门

3、项目采购预算:594,768.93元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参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注:近三个月是指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任意连续三个月。

2、其他说明: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①无供应商行政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无效授权。②授权范围应包括本文件涉及的全部内容而不得有缺项。

3、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4年08月 26 日起至2024年09月02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长沙市雨花区圭香路瑞景苑雨花城投集团三楼招标采购部进行报名登记,视为参与本次项目投标。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免费下载或现场免费领取。

3、本磋商公告期为2024年08月 26 日起至2024年08月 29日(3个工作日)。

4、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磋商文件的质疑期间同本磋商文件公告期,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 9月 6 日 9 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会议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五、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长沙市雅塘新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徐女士、黄女士

电      话:0731-88091186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瑞景苑4号栋

监 督 部 门 :长沙市雨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室

电    话:0731-88091172

 

附件1:磋商正文

附件2:评审报告

附件3: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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